一级甲等事故,已刑事立案!涉事医生执业证被收回
时间:2026-08-02作者:叶正松来源:老叶说医阅读量:1 次
一名曾做过冠脉支架植入的患者,因胸背疼痛,前往东莞某华医院急诊科就诊。急诊彭医生认为是换气过度综合征,给其输液观察后转入心内科。在被心内科收治1小时27分后,患者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根据鉴定结果,2025年10月,东莞警方对该案刑事立案。2026年4月,涉事彭医生的执业资格证,被卫健委收回。显而易见,这个患者的病情变化太快,也死的太快。老叶分析,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涉事医生病历没写好,诊断没下好,检查不够全面,这个是不是牵涉到病人不愿意检查?当然,即便患者拒绝检查,医生也要要提出建议并且记录下来患者拒绝,让其签字。这一点,很重要。真出事了,病历就是证据,写好病历比看好病更重要。另一种是,当事医生开了抽血,血气分析,血常规,生化,心肌酶,还有POCT的心肌酶,心电图,但是时间窗口不够,没有典型心梗的表现,没有急诊PCI指征。因为老叶根据全网相关报道来看,当事的这个医生,说他在面对有冠心病和冠脉支架植入手术史的患者没有考虑过心梗是不确切的。因为有新闻深度报道说,当事医生一开始也给查了心电图和肌钙蛋白、心肌酶,应该是第一次检查的结果心脏指标没大问题,就大意了,觉得可以排除冠脉综合征,所以初诊病历诊断上只写了“换气过度综合征”。哪怕当时多写一个加了问号的“急性心肌梗死?”或者“急性冠脉综合征?”也要给自己多一点回旋余地。那就好很多。这时候,我个人觉得,起码要加个D二聚体检查。因为胸背痛➕死的快。还有可能是主动脉夹层、肺栓塞等。这时候D二聚体检查可以佐证提醒。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患者死亡情况下的标配,不管医方责任参与度如何,不管有无过错,只要人死了,鉴定基本就是“一级甲等”。再被鉴定出主要责任,家属拿着这个结果去报案,警方就必须立案,这是法律赋予家属的程序正义。对于医生这边来说,医疗事故提程序正义就没用了。因为这时候找医生要的就是结果正义,不管流程上有没有硬伤,出现不良的结果,是一定要背锅的。有一点老叶不太明白,急诊科彭医生接诊2小时,心内科的医生也接诊了2小时,为什么就只有急诊科彭医生背锅呢?心肌梗塞患者在心内科住院期间发生了心跳骤停,心内科医生又是怎么能做到不粘锅?因为,患者是安全转入心内科病房的,按理首诊医生负责制就到此为止,患者交给心内科一、二线医生负责的呀。如果会,那么无疑又是给防御性医疗的陀螺,狠狠的抽打了一鞭。钱是患者的,风险是医生的,医生还会为患者想着省钱的事?多看病人还容易出错,会罚钱,甚至会坐牢,那为什么要多看病人?在医疗中,人们面对的问题是高度复杂和不可控的。医生完全可能做对了每一步,却仍然收获那个最不想要的结果。这个特点使医疗明显区别于其他的复杂系统。由于永远都存在失败的可能性,每一个医疗决定都存在着道德困境。由于诊疗过程中永远都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人们实际无法做到在每一个节点都做到完美判断和介入,所以逆向追责没有意义。医生的职责是救人,但当下的大环境下,救人一定得先会救自己。不会救自己的医生我不知道是不是好医生,但一定不是合格的医生,因为随时会被人脱掉白大褂甚至送进监狱,遑论救别人。急诊的最强大的功能其实是对于急危重症的诊断识别,而非治疗,你得打眼一看就知道这个病人是轻是重,考虑哪个系统的疾病,这需要极其深厚的功底,一定要有“防御性医疗意识”和“拉人一起背锅意识”。而是一个年轻急诊医生的标配,是平安罩,是护身符,是你能够生存发展下去的关键。试想一下,如果当时彭医生对于这个胸痛病人,及时联系一下心内科医生或者上级医生或者领导,那后面牵扯到自己的事,就会小很多。那么,最后即便一定有人要为此负刑事责任,那我觉得应该进去的也不会是这个急诊医生,而是这家医院急诊负责人或者心内科的医生。最后,老叶想说的是,所有发达国家对医生的保护,都是大于对医生追责的。很多在我们这儿的“误诊”、“医疗事故”,在他们那里根本连个水花都打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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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杨一文
中审:陈施吾
终审:傅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