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法条层面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
成立需要同时满足 3 个要件
1. 前提条件:情况紧急、患者属于垂危状态
患者病情危重,生命正在快速受到威胁,没有充足时间走完整的常规诊疗、充分告知流程,不立刻处置就会迅速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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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术中突发心跳骤停、脑出血脑疝、大血管闭塞急诊取栓术中突发破裂出血。 |
2. 主观目的:唯一目的是抢救生命
采取措施出发点只为挽救生命,不是违规操作、不是疏忽大意。
允许在紧急状态下,适当突破常规诊疗流程,优先保命。
3. 客观结果:紧急措施本身带来不良后果
损伤 / 并发症是急救行为合理带来的风险,不是明显操作过错;即便出现伤残、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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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等于:只要病情危重,出现任何不好的结果都免责。 |
二、临床实操区分(重点)
1. ✅属于紧急救治免责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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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脑疝昏迷,来不及完整书面知情同意,急诊开颅减压,术后出现偏瘫。 |
2. ❌不属于紧急救治,不能免责
• 病情虽重,但尚有充足时间沟通、完善检查、家属签字,省略流程直接手术
• 紧急抢救过程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严重违反指南造成额外损害
• 仅仅是病情预后差,并不是 “紧急抢救行为直接造成” 的损害
三、和 “医疗意外” 的区别
• 紧急救治:人为主动采取抢救操作,操作带来并发症,免责。
• 医疗意外:没有操作过错,单纯病情 / 体质特殊,发生无法预料的不良后果。
四、临床实务提示(医疗纠纷关键点)
1. 紧急处置后务必及时补记抢救记录,写明:病情危重、紧急状态、采取措施、抢救理由。
2. 条件许可时尽量口头告知家属,并在病程记录注明已向家属告知抢救风险。
3. 紧急救治免责,仅免除【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不等同于民事侵权完全免责,法庭依然会综合判断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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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通俗总结: |
我们来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紧急救治免责条款。 很多人会有误区:只要病人快不行了,怎么做都不用担责,这个理解是不对的。
紧急救治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点: 第一,状态紧急、生命垂危,病情进展极快,没有充足时间完成全套术前谈话、完善全部检查; 第二,主观目的纯粹为抢救生命,所有处置出发点都是挽救生命; 第三,不良后果是急救措施本身带来的风险,不是严重违规操作直接造成。
这里划两个重点: 1. 紧急救治≠完全随便操作,抢救过程明显违反诊疗规范,依旧不能免责。 2. 这条只是不属于医疗事故,不等于民事责任完全豁免。
临床实操建议 抢救结束第一时间补齐抢救病程,写清楚当时病情危重的客观状态、采取紧急处置理由、已口头告知家属风险,完整留存抢救记录,这是后续举证最重要依据。
简单一句话概括: 紧急救治允许我们在生死关头优先保命,但不允许我们放弃医疗规范。
初审:杨一文
中审:李怡萍
终审:傅新民
